申请者必须满足指定的必要条件及在评分项目中取得一定分数,才可获授予相应级别认证,详情请参阅
计划章程 。
必要条件
- 潜力型科技企业
- 已在澳门进行商业登记
- 申请者(可包括其横琴关联企业)以科技创新业务为主要业务且满一年
- 关联企业是指由申请者直接持有超过50%出资的从事相同或相近业务的外地企业(例:子公司);或直接持有申请者超过50%出资且从事相同或相近业务的外地企业(例:母公司)。
- 如属申请者间接持有出资、间接控制申请者出资及其股东间的控股情况,由评审委员会具体评定。
- 在澳实际经营
- 尤其是在澳门具备合适的办公场所,且在澳工作的全职雇员人数达5人或以上。
- 办公场所应具备支持科技创新业务运作之实质条件,并实际用于相关研发或经营活动。
- 非特区库房债务人
- 根据第16/2023号法律《公共资本企业法律制度》第二条的定义,非属公共资本全资企业或公共资本控股企业
- 非公共事业类企业
- 成长型科技企业
- 已在澳门进行商业登记
- 申请者(可包括其横琴关联企业)以科技创新业务为主要业务且满一年
- 关联企业是指由申请者直接持有超过50%出资的从事相同或相近业务的外地企业(例:子公司);或直接持有申请者超过50%出资且从事相同或相近业务的外地企业(例:母公司)。
- 如属申请者间接持有出资、间接控制申请者出资及其股东间的控股情况,由评审委员会具体评定。
- 在澳实际经营
- 尤其是在澳门具备合适的办公场所,且在澳工作的全职雇员人数达5人或以上。
- 办公场所应具备支持科技创新业务运作之实质条件,并实际用于相关研发或经营活动。
- 非特区库房债务人
- 根据第16/2023号法律《公共资本企业法律制度》第二条的定义,非属公共资本全资企业或公共资本控股企业
- 非公共事业类企业
- 正依法享受第1/2021号法律《从事科技创新业务企业的税务优惠制度》订定的税务优惠且未被终止
- 重点科技企业
- 已在澳门进行商业登记
- 申请者(可包括其横琴关联企业)以科技创新业务为主要业务且满一年
- 关联企业是指由申请者直接持有超过50%出资的从事相同或相近业务的外地企业(例:子公司);或直接持有申请者超过50%出资且从事相同或相近业务的外地企业(例:母公司)。
- 如属申请者间接持有出资、间接控制申请者出资及其股东间的控股情况,由评审委员会具体评定。
- 在澳实际经营
- 尤其是在澳门具备合适的办公场所,且在澳工作的全职雇员人数达5人或以上。
- 办公场所应具备支持科技创新业务运作之实质条件,并实际用于相关研发或经营活动。
- 非特区库房债务人
- 根据第16/2023号法律《公共资本企业法律制度》第二条的定义,非属公共资本全资企业或公共资本控股企业
- 非公共事业类企业
- 申请者(可包括其横琴关联企业)于申请提交年度的上一年度(或前三年度平均)营业收入合计超过五千万澳门元(其中申请者所占的营业收入不低于二千五百万澳门元),或于申请提交年度的上一年度(或前三年度平均)支出合计超过一千万澳门元(其中申请者所占的支出不低于五百万澳门元)
- 为所得补充税A组纳税人
- 具备适当的研发管理机制
计分项目
申请者在满足必要条件的前提下,将根据以下项目进行评分:
- 企业规模(分数上限:50分)
- 申请企业(或其横琴关联企业)聘用的全职在澳门(或横琴)的雇员总人数(包括本地及外地雇员)
- 持有知识产权数量(分数上限:40分)
- 由申请者自身、关联企业自身、申请者(或其横琴关联企业)相关人员拥有或发明、与业务相关、在有效期内且申请者已获使用许可的知识产权数量
- 产学研情况(分数上限:50分)
- 申请者(或其横琴关联企业)与本地或外地高校及科研机构的产学研合作情况,包括产学研合作项目(近三年启动)、联合实验室、临床试验项目、获科技基金资助的项目(近三年获批)及相关科研成果等
- 研发人员情况(分数上限:30分)
- 申请企业(或其横琴关联企业)的全职研发人员数量及占全体雇员人数比例
- 创新科技类奖励(分数上限:30分)
- 申请企业(或其横琴关联企业)所获得的创新科技类奬励数量(如澳门科学技术奖励、各级别创新大赛或科研奖项等)
- 人员学历情况(分数上限:30分)
- 申请企业的行政管理机关成员及全职雇员,以及其横琴关联企业的全职雇员持有,与主营科技创新业务相关的硕士、博士学位情况
- 关联企业资质(分数上限:10分)
-
申请企业的外地关联企业(如母公司或子公司)获当地官方科技类认证情况(如内地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横琴引领型企业等认证)
具体评分标准以及各级别认证的最低分数要求,由评审委员会订定。
“潜力型科技企业” 认证的最低分数为60分,“重点科技企业” 认证的最低分数为120分。
豁免计分
- 倘申请者在申请成长型科技企业认证时,正依法享受第1/2021号法律《从事科技创新业务企业的税务优惠制度》订定的税务优惠,可豁免计分项目要求,只需满足必要条件即可获成长型科技企业认证。
- 若申请者的内地关联企业至提交申请之日为止前三年内,曾获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提供的官方奖励补贴或其它经科局认可的科技创新类官方奖励补贴,在经评审委员会同意的情况下,可豁免计分项目要求,只需满足必要条件即可获相应级别认证。
- 若申请者的行政管理机关成员(须同时为最大股东且持股比例超过公司资本额的25%)为按照第7/2023号法律《人才引进法律制度》规定,在提交申请之日前三年内引进的高端人才或优秀人才,并且其所属领域与申请者的主营科创业务相关,在申请潜力型科技企业认证时,经评审委员会同意,可豁免计分项目要求,只需满足必要条件即可获潜力型科技企业认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