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企业信用保证计划/专项信用保证计划

1. 关于申请企业的资格

问:如果企业雇有散工或兼职员工,如何认定企业员工数目?
答:为适用于本计划,企业员工总数为经第267/2003号行政长官批示重新公布的经二月二十五日第2/78/M号法律通过的《职业税规章》所规定的散工及雇员之总和。

问:本地居民股权或控股权如何认定?
答:中小企业信用保证计划的目标在扶助本地中小企业营运及发展。在本地企业的认定上采用了下列原则:由澳门居民拥有至少50%以上股权或控股权的企业即可被认定为本地企业。按此,可推算企业股权较复杂的情况。如企业由澳门居民持有大部分股权或控股权的企业拥有,只要按比例计算之最终本地居民股权或控股权超过50%,即符合本计划之要求。例如,A公司持有80% B公司股权,而A公司中有70%股权是由本澳居民持有;则B公司的最终本地居民股权为56%,符合本法规之本地公司定义要求。

问:本地居民如何认定?
答:持有效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身份证者即为本地居民。

问:申请企业是否需要所有或部份员工在澳门执行有关工作?
答:申请企业在本澳雇用并在本澳执行工作之员工总数不超过一百人,即符合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与银行签订的信用保证协议第一条(一)(1)ii)及iii)的规定。

问:何谓“非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债务人”?
答:“非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债务人”意指申请企业没有欠交应缴之税款及在财政局没存有债务卷宗。

问:中小企业信用保证计划有否限制贷款银行向申请企业要求额外的实质抵押品?
答:并无限制。

问:参与中小企业信用保证计划的中小企业是否必须在最近几个报税年度获有利润始能参加中小企业保证计划?
答:中小企业信用保证计划对企业最近几年的经营状况并无具体规定;根据现行第19/2003号行政法规第十一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处于适当的经济、财务或组织的状况以应付拟承担的责任”,是其中一项主要申请条件,故过去营运表现,与将来经营前景、未来获利能力,及还款能力等均为审批考量的因素。

问:中小企业信用保证计划对中小企业的财务报表或财务资料有何要求?
答:中小企业信用保证计划对财务报表或财务资料的要求具有一定的灵活性。在审核信用保证时本计划一般要求企业提供最近三年经注册核数师或会计师审核之资产负债表及损益表作参考。若企业不具备这些会计报表,则要求其提供报财政局的所得补充税M/1格式申报书影印本。若贷款企业自开业至今未达三年,则要求其所有年度的财务资料。

 

2. 关于申请手续及程序

问:提交申请表后有何后续事项须要跟进?
答:基本上,申请者只要如实并完整地申报,通过银行提交的申请表及附同交件获接纳后,即可等候通知审批结果。然而,在分析过程中,评审委员会或经济及科技发展局人员可能要求申请者提供补充参考文件或向银行进一步了解申请内容,如使用的融资方式、企业发展计划等。。

问:申请是否需付手续费?
答:本计划不设申请费及信保费。

问:中小企业向政府提供反担保之具体内容为何?
答:按本计划要求,中小企业向政府提供反担保;反担保以本票(livrança)形式实行。若为信用保证计划,700万元贷款,则要求提供由担保人背书的490万元本票;若为专项信用保证计划,100万元贷款,则要求提供由担保人背书的100万元本票。

问:中小企业向政府提供反担保人有何规定?
答:(1) 如申请企业为个人企业主,反担保人中必须至少包括东主以外的第三人担任,而配偶间可以互相提供担保,但需视乎所选择的婚姻财产制度而定。即个人企业主申请信贷担保时,可选择非共产制度的配偶或非配偶的第三人提供反担保,而该等反担保人须要提交收入证明。此外,若银行就该笔贷款的借贷条件中要求担保本票,则其担保人必须同时作为反担保人。
(2) 如申请企业为法人商业企业主,中小企业向政府提供反担保本票之担保人必须包括该企业之股东。若银行就该笔贷款的借贷条件中要求担保本票,则其担保人必须同时作为反担保人。就上述情况的补充,例如甲、乙、丙三人为贷款向银行提出个人担保,如三人中至少一人为股东,则至少应由甲、乙、丙三人向政府提供反担保;如三人皆非股东,则应由甲、乙、丙三人加上至少一位股东向政府提供反担保。

问:银行在替中小企业向政府申请信用保证时,即提交申请表及附件时,可否同时提交作为反担保之本票?
答:可以;如银行在替中小企业即提交申请表及附件时,同时提交作为反担保之本票,当申请获批出后,工商业发展基金即向贷款银行及企业发出“信用保证确认书”。 若申请不获批准,有关本票将退回予申请人。

问:中小企业在申请“中小企业专项信用保证计划”时须提交的项目可行性报告有何要求?
答:关于项目可行性报告内容,下列项目可供参考:

问:关于在获批信用保证之前提前放款的条件?
答:对于申请“中小企业信用保证计划”的贷款项目,倘若银行决定在获批信用保证之前进行放款,亦须要于提交计划申请之后才可进行发放贷款,并须提交相关放款证明的文件,才可接续进行审批程序。另外,倘若申请“中小企业专项信用保证计划”,其信用保证则不适用于提前放款。

 

3. 关于受保证贷款的管理

问:甚么情况下,信用保证会被解除?
答:按照法规规定,如果保证的贷款出现状况,行政长官可根据评审委员会及有关银行的意见决定是否解除信用保证。银行如有异议,得根据信用保证协议提出仲裁。这里所指状况包括:一、批给的银行贷款全部或部分由贷款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使用;二、如申请信用保证时申报了贷款用途,信用保证所得贷款之用途与申请时所述不同时。
贷款企业或参与银行如提供虚假资料或故意隐匿实情,且该等资料或实情足以导致评审委员会拒绝提供信用保证,则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将不负任何信用保证责任。其他状况,如贷款企业提前清偿贷款,或无论何种原因,贷款合约无效,则信用保证会自动解除或随之无效。

问:企业是否可以申请延期或提早偿还?
答:本计划基本上不设延期,但企业可提早偿还。遇有充分理据必须延期者,评审委员会可作新申请个案处理。

问:企业在参与计划期间,其规模发展至超过法规订定的水平会有问题吗?
答:企业在参与本计划期间,企业规模发展至超过法规订定的水平时(如制造业公司由雇用80人增至120人)得向工商業發展基金报告,但不会影响企业参与计划的状况及权利。

问:企业或银行提供虚假资料或利用其他不法手段取得信用保证会有甚么罚则?
答:按照法规规定,企业或银行提供虚假资料或利用其他不法手段取得信用保证,行为人须负倘有之民事及刑事责任。

问:在信用保证贷款未清偿前,贷款企业可否注销该贷款抵押品之抵押权?
答:在信用保证贷款未清偿前,若贷款企业申请注销该贷款抵押品之抵押权,则银行应重新评估注销该贷款抵押品之抵押权后之借贷风险。银行一般应采用更换抵押品之方式来处理。因所注销抵押权与保证个案有关,所以贷款银行应函经工商业发展基金书面同意后,始得办理。

问:在信用保证贷款未清偿前,企业可否撤换担保人/反担保人?
答:在信用保证贷款未清偿前,若申请企业申请撤换担保人/反担保人,则银行应重新评估撤换担保人后之借贷风险;由于撤换担保人/反担保人与保证个案有关,所以贷款银行应函经工商业发展基金书面同意后,始得办理。

问:企业在参与计划期间,法人企业主进行股权变动或其他变动(例如调整利率),是否影响信用保证?
答:企业在参与计划期间,若法人企业主进行股权变动、银行调整利率或出现其他与原贷款条件不一致的事项,则银行应重新评估其借贷风险,并须注意股权变动后是否须要撤换担保人/反担保人,并向工商业发展基金书面说明银行对其状况改变的意见;如涉及与原贷款条件不一致的事项,须经工商业发展基金书面同意后,始得办理。注:股权变动后的法人企业主亦必须由澳门居民拥有至少50%以上股权或控股权。

 

4. 关于履行信用保证责任

问:请说明银行要求工商业发展基金履行信用保证责任的手续?
答:当借款企业逾期还款超过六个月以上,银行可以考虑填写有关履行信用保证责任的申请表,然后交经济及科技发展局签收。工商业发展基金会在两个月内,核实信用保证责任,并向银行作出书面回复。工商业发展基金会按信用保证协议第三条第三款及第八条第三及四款之规定要求,在核实后根据借款企业余欠本金之70%,履行信用保证予银行;但属信用保证协议第四条的任一情况,工商业发展基金不负任何保证责任。

问:如银行在填写履行信用保证责任的申请表后,对有关借款企业的评估转好,及决定取消上述申请,请问具体手续如何?
答:银行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工商業發展基金取消有关申请。

问:根据协议第三条第四款第三项,请说明“贷款企业无还款前景”之准则是怎样?
答:贷款企业无还款前景的基本准则是:贷款企业到期还款后,未能依时还款;经银行给予一般宽限期后,贷款企业仍然未能还款;而工商业发展基金认为借款企业没有任何具体根据,预见贷款企业可以满足银行要求作出相应还款。此外,如借款企业被其他债务人入禀法院索偿欠款,而判决对借款企业负面,亦视为贷款企业无还款前景。

问:如额度 (facility) 是用作购买出口买单 (export bills),怎样界定过期还款期限?
答:如额度是用作出口买单,其过期还款期限是根据贷款银行之一般做法界定。

问:如贷款企业停止偿还贷款达五个月,而在停止后第六个月则偿还了部份每月摊还款项,在第七个月时该贷款企业是否当作停止偿还贷款达半年以上?
答:无论企业因任何原因,其连续停止偿还贷款达半年以上,方符合协议第三条第三款第一项的规定。所以问题所指状况不符信保协议的有关规定。

问:如额度为数个账户/类别,如透支、定放、出入口等账户之综合限额,而其中一个账户出现停止偿还贷款达半年以上之情况,是否整笔获得贷款都被视为过期未还款?
答:是。如额度为数个账户/类别,如透支、定放、出入口等账户之综合限额,其中一个账户出现停止偿还贷款达半年以上之情况,整笔获得贷款都被视为过期未还款。

问:银行在贷款过程中,所收到及已入账的所有利息及手续费,应如何处理?
答:银行在贷款过程中,所收到及已入账的所有利息及手续费,应视为银行收益,不需要在计算余欠本金时扣回及冲销。

问:协议第三条所指“清算人”之定义为何?
答:有关“清算人”的含义,在民事诉讼法典第1034至1042,第1129至1139条及商法典第318至325条内有详细规定。

问:若出现澳门特区政府不认同贷款银行提供的证据足以证明贷款企业无力偿还贷款/无还款前景的情况,问题如何解决?
答:贷款银行可按有关保证协议第十二条、第十三条及经第19/2009号行政法规修改之第19/2003号行政法规第二十七条之规定以仲裁解决有关问题。

问:申请履行信用保证责任时,除了提交“履行信用保证责任申请表”外,是否可注明哪些是工商业发展基金认为有需要的文件?
答:在“履行信用保证责任申请表”第九项对有关文件规定之参考内容如下:

问:根据条款中催收欠款程序,“一般银行催收贷款的处理程序”中是否包括经由第三者追收欠款行动?
答:贷款银行在催收贷款时,可按其内部一贯催收贷款的处理程序处理。

 

5. 关于抵押品的处理

问:在处置抵押品执行上,银行及政府之间之具体安排是怎样?
答:以信用保证计划为例,处置抵押品要点如下(若为专项信用保证计划,下述之政府支付及回收变卖所得的比例则为100%):

问:由于作保存单有滚存利息,这些利息部份经银行没收后,应如何处理?
答:存单之本息在银行执行押品处理当日,需要用作扣除欠款本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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