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 12/DLI/DIIC/2026
上传日期: 2026-02-09

第12/DLI/DIIC/2026号公示通知

(有关消费补贴及优惠款项返还程序的开展及听证事宜)

  按照《行政程序法典》第72条第2款规定,经济及科技发展局牌照及稽查厅代厅长严飞,通知张星月及其母亲杨琪,张星月曾持澳门永久居民身份   证,编号1649XXXX,通讯地址为澳门凼仔南京街濠庭都会(第十座-翠濠轩)X楼X,现时身处内地,下列事宜:

   根据本局副局长于2025年11月20日缮于行政卷宗编号5430/DLI/DIIC/2025的批示,因张星月被注销澳门居民身份证,不符合领取第6/2020号行政法规《消费补贴计划》、第25/2020号行政法规《第二期消费补贴计划》、第15/2021号行政法规《电子消费优惠计划》、第19/2022号行政法规《第三轮抗疫电子消费优惠计划》及第44/2022号行政法规《减轻因2022年疫情对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造成负面影响的生活补贴计划》相关补贴及优惠的资格,按照规定张星月须返还不当收取的消费补贴及优惠款项合共31,987.6澳门元。

  现时有关行政程序已在经济及科技发展局牌照及稽查厅工商业稽查处内进行。根据《行政程序法典》第54条及第58条规定,当事人有权亲身参与有关的行政程序,或在行政程序中由包括律师或法律代办在内的人代理或辅   助。按照《行政程序法典》第73条、第75条、第93条及第94条规定,当事人可在本通知刊登翌日起计25天期限内以书面方式陈述意见及辩护,有关文件可于办公时间内向本局提交,若当事人放弃辩护权或辩护不具理据,本局将按法律规定作出具约束力的决定。

  当事人可于办公时间内(星期一至星期四上午九时至一时、下午二时三十分至五时四十五分,星期五上午九时至一时、下午二时三十分至五时三十分)到临位于澳门罗保博士街1-3号国际银行大厦23楼经济及科技发展局牌照及稽查厅工商业稽查处查看有关程序的卷宗。

  经济及科技发展局,于2026年2月5日

牌照及稽查厅代厅长

严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