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3/DLI/DIIC/2025号公示通知
(有关行政处罚的通知事宜)
按照《行政程序法典》第72条第2款规定,经济及科技发展局牌照及稽查厅厅长邝信昌,通知高水冰,其地址位于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吉华街道下水径一区****,根据本局副局长于2025年1月15日缮于行政卷宗编号5409/DLI/DIIC/2024内的批示,决定对台端作出处罚,原因在于2024年1月25日,海关关员对澳门太平工业大厦第一期4楼*室*号及*号单位采取打击行动,现场查获的干鱼翅,与同日海关人员于关闸口岸出境旅客检查区截查陈**随身行李发现干鱼翅(共2包,共重约3公斤)的货物类型及包装均相同。经调查显示,上述出口的干鱼翅来自于该单位,上述货物属须要预先申领证明书。台端及陈**在没有预先申领证明书的情况下,将属《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附录II名单内所列物种大青鲨(Prionace glauca) 的货物(干鱼翅共2包,共重约3公斤)出口澳门,违反了第2/2017号法律《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执行法第5条第1款的规定,因此,按同一法律第32条第1款(1)项规定,科处台端及陈**共同实施出口干鱼翅的行为合共罚款5,000澳门元及按照同一法律36条第1项规定,宣告有关扣押物拨归澳门特别行政区所有。
此外,台端在没有预先申领证明书的情况下将上述属《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附录II名单内所列物种大青鲨(Prionace glauca) 的货物(干鱼翅共152包,共重约223公斤)进口澳门,违反了第2/2017号法律第5条第1款的规定,因此,按同一法律第32条第1款(1)项规定,科处台端罚款15,000澳门元及按照同一法律36条第1项规定,宣告有关扣押物拨归澳门特别行政区所有。
台端应在本通知公布翌日起计40天期限内亲临或委托他人到位于澳门南湾罗保博士街1-3号澳门国际银行大厦23楼经济及科技发展局牌照及稽查厅提取罚款凭单,并到财政局缴交罚款,否则将按照第2/2017号法律第34条第2款规定进行强制征收。若台端对处罚决定有异议,可在接获通知翌日起计25天期限内向经济及科技发展局副局长提出声明异议,或40天内向经济及科技发展局局长提出必要诉愿。
另通知台端,如不缴纳罚款且对处罚决定不提出申诉,该决定可实时执行。
如有任何查询,请致电(853)85972205与本局欧阳督察联络。
经济及科技发展局,于2025年2月28日。
牌照及稽查厅厅长
邝信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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