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0/DLI/DIIC/2025号公示通知
(有关行政处罚的通知事宜)
按照《行政程序法典》第72条第2款规定,经济及科技发展局牌照及稽查厅厅长徐秀玲通知罗卫红先生(通讯地址:澳门佑汉第二街顺利楼xx号)下列事宜:
根据本局副局长以被授予的权限,于2025年10月20日缮于行政卷宗编号:5231/DLI/DIIC/2025内的批示,决定按照5月22日第2/2017号法律第32条第1款第1项及第36条第1项规定,对 台端科以5,000澳门元罚款,并把被扣押的8盒中成药(牌子:马百良安宫牛黄丸,每盒10罐,每罐1粒,共80粒)拨归澳门特别行政区所有。处罚原因是台端于2025年3月6日在不具预先申领证明书的情况下进口含有麝香成分的8盒中成药(马百良安宫牛黄丸),而上述货物成分中的“麝香”属《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II所列物种,因此,违反了第2/2017号法律第5条第1款规定。
有鉴于 台端的通讯地址设在澳门,按第2/2017号法律第34条第1及2款、《行政程序法典》第149及155条规定,台端可于本公示通知刊登翌日起计30天期限内,到澳门罗保博士街1至3号国际银行大厦23楼经济及科技发展局牌照及稽查厅工商业稽查处提取凭单,并到财政局缴交罚款;倘若不自愿于该期限内缴纳罚款,将透过财政局税务执行处,以科处罚款的批示证明作为执行名义,进行强制征收。台端如对处罚决定有异议,则可在同一公示通知刊登翌日起计15天期限内向本局副局长提出声明异议,或于30天期限内向本局局长提起必要诉愿。此外,如不对处罚决定提出申诉,有关决定可实时执行。
经济及科技发展局,于二零二五年十月二十八日
牌照及稽查厅厅长
徐秀玲
帐户已被另一端登入,此工作阶段已自动登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