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DLI/DIIC/2024号公示通知
(有关行政处罚程序的开展及听证事宜)
按照《行政程序法典》第72条第2款规定,经济及科技发展局牌照及稽查厅厅长邝信昌着令通知杨洋先生/女士(通讯地址:澳门骑士马路63至69号关闸天地X楼X座)下列事宜:
按照《行政程序法典》第58条规定,谨通知 台端,根据本局副局长于本年10月21日所作批示,本局已对 台端及蔡宗强先生开展行政处罚程序编号:5493/DLI/DIIC/2024,上述人士亦成为该卷宗当事人,原因是〝义发船务行〞于同年4月11日在没有预先申领证明书情况下,协助 台端代为处理进口12箱连包装共约重198.5公斤的〝浅海长尾鲨〞干鱼翅和8箱连包装共约重154.4公斤的〝尖吻鲭鲨〞干鱼翅的相关事宜。经市政署进行动物物种鉴定后,证实上述两款干鱼翅属《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II名单内动物,此等物种均受公约管制,因此,上述人士涉嫌违反了5月22日第2/2017号法律第5条第1款规定,故可按该法律第32条第1款第1项规定,科以5,000至100,000澳门元罚款;此外,根据同一法律第36条(附加处罚)规定,除上述的处罚外,还可科处下列一项或多项的附加处罚:
有关的行政处罚程序已在经济及科技发展局牌照及稽查厅工商业稽查处内进行。按照《行政程序法典》第54条的规定,台端有权亲身参与有关的行政程序,或在行政程序中由包括律师或法律代办在内的人士代理或辅助。
按照《行政程序法典》第93条第1款规定,台端有权于最终决定作出之前在程序中陈述意见。为此,本局根据同一法典第93条第2款及第2/2017号法律第33条第2款规定,决定以书面方式对 台端进行听证。台端可于本公示通知刊登翌日起计15天期限内,在办公时间内向本局提交书面陈述及辩护。此外,台端可在听证中使用认为对 台端申辩有利的方法,如人证、物证、书证或其它证据,亦可提供有关经济能力的证明文件,因为经济能力及状况亦为衡量行政处罚份量的准则。台端可于周一至周四上午9时至下午1时、下午2时30分至5时45分、以及周五上午9时至下午1时、下午2时30分至5时30分到临澳门罗保博士街1至3号国际银行大厦23楼,经济及科技发展局牌照及稽查厅工商业稽查处查看有关程序的卷宗。
经济及科技发展局,于二零二四年十月三十日
牌照及稽查厅厅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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