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DLI/DIIC/2024号公示通知
(有关消费补贴及优惠款项返还程序的开展及听证事宜)
按照《行政程序法典》第72条第2款规定,经济及科技发展局牌照及稽查厅厅长邝信昌,着令通知陈丽容,曾持澳门居民身分证,编号1510XXXX,地址为中国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拱北夏湾XX花园A区X楼XXX,下列事宜:
根据本局副局长于2024年7月19日缮写于行政卷宗编号5422/DLI/DIIC/2024之批示,因 台端已被确定注销第1510XXXX号澳门居民身份证,不符合第6/2020号行政法规《消费补贴计划》、第25/2020号行政法规《第二期消费补贴计划》、第15/2021号行政法规《电子消费优惠计划》、第19/2022号行政法规《第三轮抗疫电子消费优惠计划》及第44/2022号行政法规《减轻因2022年疫情对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造成负面影响的生活补贴计划》领取资格,按照规定须返还以不当方式收取的消费补贴及优惠款项共31,999.60澳门元。
现时有关行政程序已在经济及科技发展局牌照及稽查厅工商业稽查处内进行。根据《行政程序法典》第54条的规定,台端有权亲身参与有关的行政程序,或在行政程序中由包括律师或法律代办在内的人代理或辅助。
按照《行政程序法典》第73条及第75条规定,台端可在本通知刊登翌日起计25天期限内以书面方式陈述意见及辩护,有关文件可于办公时间内向本局提交,若 台端放弃辩护权或辩护不具理据,本局将按法律规定向 台端作出具约束力的决定。
台端可于办公时间内(星期一至星期四上午九时至一时、下午二时三十分至五时四十五分,星期五上午九时至一时、下午二时三十分至五时三十分)到临位于澳门罗保博士街1-3号国际银行大厦23楼经济及科技发展局牌照及稽查厅工商业稽查处查看有关程序的卷宗。
经济及科技发展局,于二零二四年十月七日
牌照及稽查厅厅长
邝信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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