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推动粤港澳大湾区个人信息数据跨境安全有序流动,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与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经济财政司关于促进粤港澳大湾区数据跨境流动的合作备忘录》关于“共同制定粤港澳大湾区个人信息跨境标准合同并组织推动实施,加强个人信息跨境标准合同备案管理”的合作措施,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与澳门经济及科技发展局、个人资料保护局共同制定及推出《粤港澳大湾区(内地、澳门)个人信息跨境流动标准合同》(下称:《大湾区标准合同》)便利措施。 

     由2024年9月10日起,在大湾区的九个内地城市(即广州市、深圳市、珠海市、佛山市、惠州市、东莞市、中山市、江门市及肇庆市)与澳门企业或机构之间可以选择通过订立《大湾区标准合同》的方式,并向广东省网信办或澳门个人资料保护局进行合同备案,进行大湾区内的跨境个人信息数据流动。 

    与内地现行的数据跨境安全管理框架相比,《大湾区标准合同》免除了个人信息处理者在个人信息跨境流动数量上的限制,简化了个人信息保护影响评估的内容。《大湾区标准合同》对个人信息处理者及接收方的合同义务和责任、个人信息主体的权利、合同解除、违约责任、争议解决方式等进行相关的规范,为大湾区个人信息数据跨境流动提供基础。 

   措施将有助大湾区内地城市与澳门之间的个人信息数据跨境安全有序流动,助力数据应用创新及澳门数字经济发展,便利市民于大湾区工作及生活。 

   有关《大湾区标准合同》的实施指引及详情,请参阅个人资料保护局网页 www.dspdp.gov.mo

 

《实施指引全文》

《标准合同》

《承诺书》

《国家网信办公告》

《大湾区标准合同》内地备案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