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 在《內地與澳門關於建立更緊密經貿關係的安排》框架下有關開放內地商標代理服務的安排 |
| - 簡介
2003年10月17日,中央政府與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簽署了內地與澳門關於建立更緊密經貿關係的安排》(下文簡稱《安排》),使內地與澳門之間建立了自由貿易關係,標誌着兩地的經貿交流與合作進入了新的歷史階段。
《安排》不是固定不變的,它具有開放性,《安排》的第三條之二規定,“雙方將通過不斷擴大相互之間的開放,增加和充實《安排》的內容”。隨着內地與澳門經濟一體化的深入,自2004年7月起,內地與澳門就貨物貿易領域和服務貿易領域的進一步開放問題開始了新的磋商。2004年10月29日,中央政府和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簽署了《〈內地與澳門關於建立更緊密經貿關係的安排〉補充協議》。其中有關商標代理開放的內容體現在《〈安排〉補充協議》附件3中。
為落實這一精神,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於2004年11月24日頒佈了《香港、澳門服務提供者在內地開展商標代理業務暫行辦法》(下文簡稱《辦法》),該《辦法》已於2005年1月1日正式實施。
- 《內地與澳門關於建立更緊密經貿關係的安排》補充協議及附件3 (2004年10月29日)
-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出台《香港、澳門服務提供者在內地開展商標代理業務暫行辦法》(2004年1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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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在《內地與澳門關於建立更緊密經貿關係的安排》框架下有關商標領域交流與合作的內容 |
| - 簡介
為進一步深化兩地的經貿交流與合作的水平, 2009年5月11日,中央政府與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簽署了《內地與澳門關於建立更緊密經貿關係的安排》補充協議六,協議自雙方代表簽署之日起生效。協議重點在於擴大服務貿易領域、促進貿易投資便利化及推動專業人員資格互認等三方面內容。其中,在貿易投資便利化方面,雙方為加強知識產權保護領域的合作,同意採取措施以進一步加強商標領域的交流與合作。
在合作機制方面,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與澳門經濟局建立聯絡機制,加強雙方在商標領域的合作。合作內容包括:加強兩地在商標領域的信息交流;通過舉辦研討會、交流會及網站宣傳等形式,增加兩地企業對雙方商標註冊制度的認識;加強兩地在人員培訓方面的合作。
- 《內地與澳門關於建立更緊密經貿關係的安排》補充協議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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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商標註冊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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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商標註冊參考資料 |
| 內地 澳門特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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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 查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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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 相關網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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