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3/DLI/DIIC/2025號公示通知
(有關行政處罰的通知事宜)
按照《行政程序法典》第72條第2款規定,經濟及科技發展局牌照及稽查廳廳長鄺信昌,通知高水冰,其地址位於廣東省深圳市龍崗區吉華街道下水徑一區****,根據本局副局長於2025年1月15日繕於行政卷宗編號5409/DLI/DIIC/2024內的批示,決定對台端作出處罰,原因在於2024年1月25日,海關關員對澳門太平工業大廈第一期4樓*室*號及*號單位採取打擊行動,現場查獲的乾魚翅,與同日海關人員於關閘口岸出境旅客檢查區截查陳**隨身行李發現乾魚翅(共2包,共重約3公斤)的貨物類型及包裝均相同。經調查顯示,上述出口的乾魚翅來自於該單位,上述貨物屬須要預先申領證明書。台端及陳**在沒有預先申領證明書的情況下,將屬《瀕危野生動植物種國際貿易公約》(CITES)附錄II名單內所列物種大青鯊(Prionace glauca) 的貨物(乾魚翅共2包,共重約3公斤)出口澳門,違反了第2/2017號法律《瀕危野生動植物種國際貿易公約》執行法第5條第1款的規定,因此,按同一法律第32條第1款(1)項規定,科處台端及陳**共同實施出口乾魚翅的行為合共罰款5,000澳門元及按照同一法律36條第1項規定,宣告有關扣押物撥歸澳門特別行政區所有。
此外,台端在沒有預先申領證明書的情況下將上述屬《瀕危野生動植物種國際貿易公約》(CITES)附錄II名單內所列物種大青鯊(Prionace glauca) 的貨物(乾魚翅共152包,共重約223公斤)進口澳門,違反了第2/2017號法律第5條第1款的規定,因此,按同一法律第32條第1款(1)項規定,科處台端罰款15,000澳門元及按照同一法律36條第1項規定,宣告有關扣押物撥歸澳門特別行政區所有。
台端應在本通知公佈翌日起計40天期限內親臨或委託他人到位於澳門南灣羅保博士街1-3號澳門國際銀行大廈23樓經濟及科技發展局牌照及稽查廳提取罰款憑單,並到財政局繳交罰款,否則將按照第2/2017號法律第34條第2款規定進行強制徵收。若台端對處罰決定有異議,可在接獲通知翌日起計25天期限內向經濟及科技發展局副局長提出聲明異議,或40天內向經濟及科技發展局局長提出必要訴願。
另通知台端,如不繳納罰款且對處罰決定不提出申訴,該決定可即時執行。
如有任何查詢,請致電(853)85972205與本局歐陽督察聯絡。
經濟及科技發展局,於2025年2月28日。
牌照及稽查廳廳長
鄺信昌
帳戶已被另一端登入,此工作階段已自動登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