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DLI/DIIC/2024號公示通知
(有關消費補貼及優惠款項返還程序的開展及聽證事宜)
按照《行政程序法典》第72條第2款規定,經濟及科技發展局牌照及稽查廳廳長鄺信昌,著令通知徐花紅女士,曾持澳門永久居民身份證,編號1515XXXX,通訊地址為澳門馬場東大馬路341號灣景園第X座XX樓X座),下列事宜:
根據本局副局長於2024年6月26日繕於行政卷宗編號5401/DLI/DIIC/2024的批示,因徐花紅女士被註銷澳門居民身份證,不符合第6/2020號行政法規《消費補貼計劃》、第25/2020號行政法規《第二期消費補貼計劃》、第15/2021號行政法規《電子消費優惠計劃》、第19/2022號行政法規《第三輪抗疫電子消費優惠計劃》及第44/2022號行政法規《減輕因2022年疫情對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造成負面影響的生活補貼計劃》的領取資格,按照規定徐花紅女士須返還不當收取的消費補貼及優惠款項合共31,990.3澳門元。
現時有關行政程序已在經濟及科技發展局牌照及稽查廳工商業稽查處內進行。根據《行政程序法典》第54條及第58條的規定,台端有權親身參與有關的行政程序,或在行政程序中由包括律師或法律代辦在內的人代理或輔助。
按照《行政程序法典》第73條、第75條、93條及94條規定,台端可在本通知刊登翌日起計25天期限內以書面方式陳述意見及辯護,有關文件可於辦公時間內向本局提交,若台端放棄辯護權或辯護不具理據,本局將按法律規定向台端作出具約束力的決定。
台端可於辦公時間內(星期一至星期四上午九時至一時、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五時四十五分,星期五上午九時至一時、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五時三十分)到臨位於澳門羅保博士街1-3號國際銀行大廈23樓經濟及科技發展局牌照及稽查廳工商業稽查處查看有關程序的卷宗。
經濟及科技發展局,於二零二四年十月九日
牌照及稽查廳廳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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