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推動粵港澳大灣區個人信息數據跨境安全有序流動,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與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經濟財政司關於促進粵港澳大灣區數據跨境流動的合作備忘錄》關於“共同制定粵港澳大灣區個人信息跨境標準合同並組織推動實施,加強個人信息跨境標準合同備案管理”的合作措施,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與澳門經濟及科技發展局、個人資料保護局共同制定及推出《粵港澳大灣區(內地、澳門)個人信息跨境流動標準合同》(下稱:《大灣區標準合同》)便利措施。 

     由2024年9月10日起,在大灣區的九個內地城市(即廣州市、深圳市、珠海市、佛山市、惠州市、東莞市、中山市、江門市及肇慶市)與澳門企業或機構之間可以選擇通過訂立《大灣區標準合同》的方式,並向廣東省網信辦或澳門個人資料保護局進行合同備案,進行大灣區內的跨境個人信息數據流動。 

    與內地現行的數據跨境安全管理框架相比,《大灣區標準合同》免除了個人信息處理者在個人信息跨境流動數量上的限制,簡化了個人信息保護影響評估的內容。《大灣區標準合同》對個人信息處理者及接收方的合同義務和責任、個人信息主體的權利、合同解除、違約責任、爭議解決方式等進行相關的規範,為大灣區個人信息數據跨境流動提供基礎。 

   措施將有助大灣區內地城市與澳門之間的個人信息數據跨境安全有序流動,助力數據應用創新及澳門數字經濟發展,便利市民於大灣區工作及生活。 

   有關《大灣區標準合同》的實施指引及詳情,請參閱個人資料保護局網頁 www.dspdp.gov.mo

 

《實施指引全文》

《標準合同》 

《承諾書》

《國家網信辦公告》 

《大灣區標準合同》內地備案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