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約》及附錄

1. 《公約》及本地法規何時生效?

答:《瀕危野生動植物種國際貿易公約》(以下簡稱“《公約》”)於1973年3月3日於華盛頓簽署,現行澳門特區的本地法規為第2/2017號法律《〈瀕危野生動植物種國際貿易公約〉執行法》,自2017年9月1日起生效。

 《公約》文本已透過第78/2016號行政長官公告刊登於2016年11月23日第47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副刊內,最新修訂的附錄已透過第3/2024號行政長官公告刊登於2024年1月17日第3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內。

 

2. 《公約》已在澳門特區生效,為何仍需本地立法?

答:《公約》條文為瀕危野生動植物的保護提供了框架和原則,當中第八條要求各締約方需就執行《公約》的條文以及違反《公約》的標本貿易採取適當的措施,並於第14屆締約方大會(2007年)中就此訂下“各締約方應透過適當的政策、法律及程序以履行《公約》規定的義務”。

 為此澳門特區仍需進行本地立法,制定符合本澳需要的法律法規作為遵守及執法的依據。本澳於1986年訂定第45/86/M號法令《瀕危野生動植物種國際貿易公約(CITES)適用於澳門地區之規章》,現行本地法規為第2/2017號法律《〈瀕危野生動植物種國際貿易公約〉執行法》,該法規自2017年9月1日起生效。

 

3. 《公約》秘書處如何運作?

答:《公約》締約方每 2 至 3 年召開一次締約方大會,就關注的議題及《公約》附錄的修改進行討論及審議。秘書處於大會中提出決議和決定的草案,以便更有效執行《公約》及促進各締約方履行《公約》。秘書處將通知各締約方大會通過的決議和決定、以及《公約》附錄的修改;而各締約方須就瀕危物種的貿易情況向秘書處提交年度報告。

 

4. 《公約》的附錄是甚麼?

答:《公約》按物種標本受貿易威脅的程度,將瀕危動植物種分別列入三個附錄內:

附錄Ⅰ包含受物種標本貿易影響而構成滅絕危險的物種,該附錄內的物種標本不能以商業目的進行貿易,只能用於科研、教育、執法或物種辨認的用途,包括犀牛、大象、熊貓、老虎等共1,145個物種。

附錄Ⅱ包含若對其貿易不嚴加管理,則可能構成滅絕危險的物種,國際貿易亦以此附錄的製成品居多,包括鱷魚、沉香、蛇、蘭花、花旗蔘等共39,246個物種。

附錄Ⅲ內的物種是個別締約方或區域認為要對其貿易作管制的物種,包括塞席爾的巨籽棕(海底椰)、加拿大海象、印度短尾獴等529個物種。

《公約》附錄內的物種會因應其瀕危程度而作增減,修訂後的附錄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後適澳。

 

5. 附錄內的物種會否變動?

答:是的。《公約》第十五條及第十六條分別就附錄Ⅰ、Ⅱ及Ⅲ的修改訂出規範。有關附錄Ⅰ及附錄Ⅱ包含物種的增減,締約方可於每2至3年召開的締約方大會期間提出修正案,在得到出席會議三分之二的締約方贊成後便獲得通過,修正案將在會議90天後生效;有關附錄Ⅲ的修改,締約方可隨時向《公約》秘書處提出該方認為在其管轄範圍內需進行保育的物種名單,名單將在秘書處通知各締約方90天後生效。

 

6. 如何知道《公約》附錄所包含的物種?

答:現行適澳的公約附錄刊登於2024年1月17日第3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內的第3/2024號行政長官公告中。

《公約》最新附錄亦載於CITES官方網站

 

7. 《公約》附錄包含的物種常見嗎?與市民日常生活有關係嗎?

答:《公約》按物種標本受貿易威脅的程度,將瀕危動植物種分別列入三個附錄內,合共包含超過40,900個物種,所規管的範圍涵蓋物種的活體或死體、部份或衍生物。

附錄Ⅰ包含受物種標本貿易影響而構成滅絕危險的物種,因此需加以規管有關物種的商業貿易,常見的例子有象牙及其製品、熊貓、老虎等,以商業目的為由進行的貿易已被完全禁止。

常見的瀕危物種主要包含在附錄Ⅱ中,如蘭花、豬籠草、蘇鐵、西洋蔘等,市民需留意在攜帶有關物種進出本澳時需具備CITES證明書及准照,尤其是從外地返澳時,需提前了解所購買的物品包括旅遊紀念品等是否在瀕危物種附錄內。以蘭花為例,若屬附錄Ⅰ所規管的品種如兜蘭(拖鞋蘭)是禁止以商業為由進出口的,若屬附錄Ⅱ所規管的品種如文心蘭等則需申請證明書及准照方能進出口本澳。

而附錄Ⅲ的物種是個別締約方或區域認為需對其貿易作管制的物種,因此只有源自該締約方所管轄範圍內的物種方屬須預先申報的物種,最常見的例子是來自塞席爾的巨籽棕(即海底椰)。

 

二、本地法規《瀕危野生動植物種國際貿易公約》執行法

8. 《〈瀕危野生動植物種國際貿易公約〉執行法》與已失效的相關法例(45/86/M號法令)相比,主要改動是什麼?

答:《〈瀕危野生動植物種國際貿易公約〉執行法》生效的同時廢止了第45/86/M號法令《瀕危野生動植物種國際貿易公約(CITES)適用於澳門地區之規章》,修法涉及的主要改動如下:

(1)  指定市政署為科學機構並訂定其職權

《公約》第九條第1款(b)項要求締約方指定管理機構及科學機構。為此,《〈瀕危野生動植物種國際貿易公約〉執行法》指定市政署為澳門特別行政區的科學機構,其職權為負責就具體進出口瀕危物種的鑑定、相關活體存放設施的監督等事宜,尤其是對瀕危物種標本貿易活動的簽發准照及證明書程序、活動物標本的運送及收容設施等範疇提供意見。

(2)  新增強制登記

規定《公約》附錄相關的進出口商、圈養人及培植人、剝製師以及科學機關必須到管理機構經濟及科技發展局進行登記。圈養人及培植人在登記獲批後,可進行《公約》附錄Ⅱ及附錄Ⅲ所列物種標本的圈養或培植。

(3)  將涉及附錄Ⅰ物種違法行為的處罰統一為“輕微違反”

考慮到附錄Ⅰ內包含受到或可能受到物種標本貿易的影響而有滅絕危險的物種,因此《〈瀕危野生動植物種國際貿易公約〉執行法》把涉及附錄Ⅰ物種違法行為的處罰由行政違法修訂為輕微違反。為進一步遏止違法行為,有關罰款金額亦由原來的500至5,000澳門元加重至200,000至500,000澳門元,而違反規定的相關標本亦將撥歸澳門特區所有,以加強阻嚇力及貫徹加強對瀕危物種(尤其是附錄Ⅰ物種)保護的目的。

(4)  調整行政違法的處罰

《〈瀕危野生動植物種國際貿易公約〉執行法》中除增加對不同瀕危程度物種(即《公約》附錄Ⅱ及Ⅲ)的違法情況以及其他違反《公約》要求的行為罰款金額的幅度,並訂定對物種標本的違法行為進行附加處罰,例如沒收。

 

9.《〈瀕危野生動植物種國際貿易公約〉執行法》中訂定的罰款金額為多少?

答:為有效遏止《公約》附錄物種的違法行為,是次修法調整了對不同瀕危程度物種(即《公約》附錄Ⅰ、Ⅱ及Ⅲ)的違反行為以及其他違反《公約》行為的罰款金額的幅度,尤其在未具備證明書下進行《公約》附錄物種的貿易時,最高罰款金額可達500,000澳門元。

涉及附錄的違法行為的罰款金額﹕由500至5,000澳門元提升至200,000至500,000澳門元

涉及附錄違法行為的罰款金額﹕由250至2,500澳門元提升至5,000至100,000澳門元

涉及附錄違法行為的罰款金額﹕由250至2,500澳門元提升至3,000至50,000澳門元

 

10. 管理機構及科學機構分別充當甚麼角色?

答:《公約》要求締約方需指定管理機構及科學機構。經濟及科技發展局為CITES在澳門特區的管理機構,負責按《公約》和本地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的標準和程序,爲附錄物種標本及其製品的對外貿易簽發《公約》證明書及准照、編製《公約》所規定的定期報告,適時與《公約》秘書處及其他締約方聯絡,以中國代表團身份隨團參與《公約》締約方大會,並準備擬呈交締約方大會會議或送交《公約》秘書處的提案等。

而市政署為CITES在澳門特區的科學機構,負責向管理機構就活體標本的運送及其收容設施、編製《公約》附錄Ⅰ及附錄Ⅱ的修正案等方面提供意見。另外亦須負責參與《公約》各附錄所列物種標本的識別工作及協助保管被扣押的活標本,並確保《公約》各附錄所列物種標本的對外貿易不會損害該物種的生存。

 

11. 定義中的科學機構科學機關兩者有何不同?

答:根據《〈瀕危野生動植物種國際貿易公約〉執行法》第二十五條,市政署為CITES在澳門特區的“科學機構”,而第二條定義所指的“科學機關”則為佔有或持有《公約》各附錄所列物種標本作科學或教育用途的研究中心、實驗所、博物館、教學場所或其他實體。學術機構屬下的化驗所為“科學機關”而非“科學機構”。

 

12.《〈瀕危野生動植物種國際貿易公約〉執行法》對個人自攜物種的規定是怎樣?

答:根據《公約》對個人或家庭財產的標本貿易的豁免規定,本澳《〈瀕危野生動植物種國際貿易公約〉執行法》第十七條訂明家用、個人物品、旅遊紀念品的標本在進口、出口或再出口有關標本時可獲豁免證明書及准照的情況。

然而,屬附錄Ⅰ的所有物種(如象牙)及活體動植物(如龜及蘭花)並不能作為個人自攜物種,而收納在個人行李內的附錄Ⅱ及Ⅲ物種標本可以個人自用的理由獲豁免申辦進口許可文件,但對特定物種的個人自用豁免量則有所限制:

物種

數量限制

鱘魚(鱘形目)的魚子醬

上限為每人125克

以仙人掌科製的雨棒

上限為每人3個標本

鱷目及其製品

上限為每人4個標本

大鳳螺的貝殼

上限為每人3個標本

海馬屬及其製品

上限為每人4個標本

硨磲科巨蚌的貝殼及其製品

上限為每人3個標本,每個標本可以是一個完整的貝殼或包括兩個相配的半邊貝殼,以重量計不超過每人3,000克

沉香及其製品

上限為每人1,000克木片、24毫升油及2套木珠或念珠(或2條項鏈或2個手鐲)

 

13. 同為保護動物的目的,《〈瀕危野生動植物種國際貿易公約〉執行法》與《動物保護法》有甚麼不同?

 答:《〈瀕危野生動植物種國際貿易公約〉執行法》與《動物保護法》雖同樣以保護動物為目的,但其中的精神及標的並不相同。

 《〈瀕危野生動植物種國際貿易公約〉執行法》是澳門特區政府為履行《公約》義務制訂的本地法規。該法律對《公約》附錄所列物種標本的貿易作出規範,以加強對瀕危野生動植物的保護,實現可持續發展的目的。《公約》按瀕危程度將不同動植物種歸類至三個附錄中,當中以附錄Ⅰ物種的瀕危程度最高,其商業貿易被禁止,《〈瀕危野生動植物種國際貿易公約〉執行法》亦訂明《公約》各附錄所列物種在進行貿易時所須遵守的情況,如活標本均獲妥善安置及運送、物種的貿易不會影響其生存機會,以及辦理證明書及准照時所須提交的文件。

第4/2016號法律《動物保護法》是對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內動物的保護及相關的管理制度作出規範,從維護公共衛生及社會秩序的角度出發,以利於減少人畜共患病的發生及解決因動物問題而產生的社會矛盾。該法禁止虐待、宰殺及遺棄動物,並對飼主需付的責任作出規範。

 

三、瀕危物種貿易及進出口文件

14. 是否在任何情況下都要辦理證明書方可進口瀕危物種?

答:是的。《公約》附錄Ⅰ的物種禁止進行貿易,而附錄Ⅱ及附錄Ⅲ的物種只有在具備證明書及准照的情況下方可進出口本澳。然而,《〈瀕危野生動植物種國際貿易公約〉執行法》中第十六條列出了五種可豁免證明書及准照的情況:

(1)     標本經澳門特別行政區交付予境外受貨人(轉運);

(2)     出口或再出口在物種被列入《公約》附錄前已獲得的標本;

(3)     以教育、科學及展覽用途所出借、贈與或作非商業性交換的植物標本、博物館標本等;

(4)     符合可作個人物品或家用物品規定的標本;

(5)     屬於巡迴動物園、馬戲團、收藏或展覽的標本。

申請人有責任提供證明以核查屬上述情況,方有條件獲得豁免證明書及准照。

 

15.《公約》附錄物種在內地、香港及澳門之間進出口仍須申請證明書嗎?

答:需要。三地間有關瀕危物種的貿易往來須預先向三地的CITES管理機構申領證明書及其他所需進出口文件。

 

16. 若只是經澳門轉運是否有需要在本澳先申請進出口准照?

答:若為轉運標本,只須提交出口國或再出口國管理機構簽發的相關文件,不須事先申請准照及證明書。《〈瀕危野生動植物種國際貿易公約〉執行法》第十六條第(一)款已列出有關轉運的情況。

 

17. 加入了市政署作為科學機構後,是否所有物種皆要先到市政署確認才能申辦進出口文件?

答:不一定。經濟及科技發展局作為澳門特區的CITES管理機構,依職權對CITES證明書及准照的申請作出審批,而市政署擁有物種鑑定的技術力量,在有需要時將應經濟及科技發展局要求就《公約》附錄物種的進出口提供意見,特別在涉及有關物種在安置及運送過程中會影響到其存活機會時。這樣的安排體現了《公約》及《〈瀕危野生動植物種國際貿易公約〉執行法》保護瀕危野生動植物的目的及精神。

 

18. 辦理《公約》物種進出口所需的文件及手續為何?

答:進出口《公約》附錄內的物種標本需先申領證明書及准照,申請時需提交:

 

需具備文件

附錄I*

附錄II

附錄III

進口

出口國(地區)/再出口國(地區)管理機構簽發的CITES證明書副本

 

出口國(地區)的管理機構簽發的原產地證明書/出口證明書;或

再出口國(地區)的管理機構簽發的、證實有關標本曾在該國規定加工的證明書

 

 

填妥的進口准照表格

出口/

再出口

出口國(地區)/再出口國(地區)管理機構簽發的CITES證明書副本

該標本於澳門特區獲得的證明/進入澳門特區時的CITES清關文件

*特定情況下方可進出口

有關辦理手續及所需提交的文件可已載於經濟及科技發展局網站內的“行政手續指南”。

 

19. 企業或個人出口瀕危物種,應辦理哪些手續?

答﹕出口在本澳出生或種植的瀕危動植物種(不含再出口)需向經濟及科技發展局申領CITES證明書及出口准照,本局只會對合法獲得的瀕危物種簽發證照。此外,所有出口的動植物須符合本地保護動植物的相關法律要求。

如為商業目的出口動植物的活體、死體或部份,申領證照時應提供以下文件或資料:

(1)     物種學名(中文及英文);

(2)     於本局進行擬出口物種標本的圈養人或培植人的登記資料;

(3)     如為動物,應提交由市政署發出的繁殖、售賣動物的場所准照;

(4)     曾進口用於繁殖相關動植物相關CITES證明書;

(5)     其他可證明合法獲得相關物種的文件。

如屬個人寵物出口,應向本局提供以下資料:

(1)     物種學名(中文及英文);

(2)     發票或收據等文件,有關文件顯示賣家資訊;

(3)     賣家進口該物種標本的CITES證明書;

(4)     個人持有擬出口標本的聲明;

(5)     其他可證明合法獲得的文件。

請注意,附錄I的物種不可作商業貿易,亦不可進行本地買賣,即使作為個人寵物出口亦須符合《公約》的要求。

 

20. 企業出口瀕危物種製品,應辦理哪些手續?

答﹕出口瀕危物種製品前必須先取得由經濟及科技發展局簽發的CITES證明書及出口准照。如屬動植物標本相關製品的出口,企業應向本局提交的資料清單如下﹕

(1)     取得相關動植物成份的文件,例如進出口申報單、發票或收據(有關文件顯示賣家資訊);

(2)     其他可證明相關動植物成份合法獲得的文件;

(3)     由企業在本地進行生產的證明;

(4)     生產所涉及使用的CITES動植物成份(即原料使用及消耗數量)及紀錄。

 

21. 《公約》證明書有效期為多久?

答:《公約》證明書自簽發日起計六個月內有效,而相應的准照有效期為自簽發日起計三十日,貨物在進出口時證明書及准照須仍為有效,若准照已失效須先到經濟及科技發展局重新辦理,經濟及科技發展局人員會在對應的證明書上加入新准照的資料以供海關人員識別。

 

四、圈養人及培植人

22. 若成為圈養人或培植人,該如何辦理手續?

答:除非得到《公約》秘書處特別許可,一般情況下,《公約》附錄Ⅰ的物種均不可圈養及培植。

若要進行《公約》附錄Ⅱ及Ⅲ物種的圈養及培植,申請人應先到經濟及科技發展局辦理圈養人或培植人登記,所需登記的資料包括﹕證明有能力從事活動的條件、開展活動的描述、擬繁殖的標本等。登記成功後方可從事附錄Ⅱ及Ⅲ所列物種的圈養及培植,而經營人須每年更新資料。同時,有關登記為物種出口本澳時獲簽發證明書及准照的先決條件。

 

23. 是否本地登記的圈養或培植人哺育的動植物即可進行合法貿易?

答:《〈瀕危野生動植物種國際貿易公約〉執行法》中加入圈養人或培植人的規定,以利相關行業有序發展。經登記並獲審批的圈養人或培植人,可進行特定物種的圈養或培植,但物種的出口仍須事先到經濟及科技發展局申領證明書及准照。

即如有蘭花培植場的話,進口的物種必須取得《公約》證明書,而合資格的培植場培養出的物種,必須領有《公約》證明書方可出口,如在本地銷售則不受規限。

 

五、實務操作

24. 若瀕危物種製品屬私人收藏,可否繼續持有?

答:《〈瀕危野生動植物種國際貿易公約〉執行法》主要規範以商業或對外貿易活動為目的的持有,如有關瀕危製品為家族傳承或是《公約》對相關標本的規管生效前已持有,僅供留念、保存或觀賞用途,作為個人財產不會被檢控或沒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