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費稅之繳納、 豁免、退回 - 消費稅之豁免

如何辦理

辦理時限 

凡符合12月13日第4/99/M號法律《消費稅規章》第13條(免稅)及第14條(外交使團及具外交人員身份之人員)之規定者經審批得獲豁免繳納消費稅。

除按上述規章第19條(慣常取得)之規定外,受益實體應在產品進入本地區後3個工作日內提出申請。

辦理手續及所需文件

申請人無須親身辦理有關手續,但須遞交下列文件:

  1. 申請書;
  2. 進口准照影印本;
  3. 產品最終目的地之確認(可遞交獲免稅受益實體發出之聲明書或經該實體適當確認之供應發票);
  4. 倘適用時,須附同政府代表之意見書。

服務辦理地點及時間

親臨辦理

  1. 經濟及科技發展局 – 對外貿易處
    地址:澳門羅保博士街 1 – 3號 2樓
    辦公時間:
    週一至週四,上午 9時至 1時,下午 2時 30分至 5時 45分
    週五,上午 9時至 1時,下午 2時 30分至 5時 30分
  2. 政府綜合服務大樓
    地址:澳門黑沙環新街 52號
    辦公時間:週一至週五,上午 9時至下午 6時 (中午照常辦公)
  3. 離島政府綜合服務中心
    地址:氹仔哥英布拉街225號3樓
    辦公時間:週一至週五,上午 9時至下午 6時 (中午照常辦公)

費用

免費


審批所需時間

以交齊文件日計約 5個工作日。

 


查詢進度及領取結果

查詢申請進度:電話

領取服務結果的方式:親臨領取

領取服務結果時需出示或遞交的文件:入件收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