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企业援助计划

服务简介

中小企业在本澳经济中佔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对经济发展及就业贡献良多,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一直将扶助中小企业的发展列为长远的施政方针。在2003年5月,为因应当时的社会经济情况,特区政府推出“中小企业援助计划”,提供免息的财务援助,以舒缓当时受SARS事件影响的商户,并支持中小企业改善经营环境及提升营运能力。

随着本澳经济迅速增长,为继续有效及适当地扶助本地中小企业的发展,特区政府不断完善“中小企业援助计划”,分别于2006年、2009年、2012年、2017年、2020年及2024年对计划的内容进行修订,使中小企业在本澳经济快速发展的同时,亦能得到相应的发展机会与支援。

透过新修订的“中小企业援助计划”,商户可获得免息的财务援助,供企业购置营运所需设备;为营运场所进行翻新、装修及扩充工程;订立商业特许合同或特许经营合同;取得技术专用权或知识产权;进行宣传及推广活动;提升经营能力及竞争力;作为企业的营运资金;或用于因受异常、未能预测或不可抗力事件影响而导致经济及财政出现困难的情况。援助金额上限为澳门币六十万元,援助款项最长可分十年摊还;对于已全部偿还援助款项的合资格企业,特区政府更提供二次援助的机会。

服务对象及申请资格

参与援助计划的企业必须符合以下规定:

  1. 为税务效力而在财政局登记营运最少满2年;
  2. 自然人商业企业主须为澳门居民;法人商业企业主须由澳门居民持有超过50%的出资;
  3. 在本澳雇用员工总数不超过100人(企业员工总数为经第267/2003号行政长官批示重新公布的经二月二十五日第2/78/M号法律通过的《职业税规章》所规定的散工及雇员之总和。);
  4. 处于适当的经济、财务或组织的状况,并且非为澳门特别行政区债务人;
  5. 若申请二次援助款项,须已全部偿还获批给的中小企业援助计划及青年创业援助计划的援助款项,且须处于适当的营运状况及有良好还款纪录。

附注:企业的东主或主要股东须为援助作个人担保。

服务结果

商户可获得免息的财务援助,以改善经营环境及提升营运能力。


查询途径

运行部门及单位:经济及科技发展局-工商业支援处

地点:
(1)经济及科技发展局-工商业支援处:澳门南湾罗保博士街1-3号3楼;
(2)政府综合服务大楼:澳门黑沙环新街52号;
(3)离岛政府综合服务中心:氹仔哥英布拉街225号3楼。

电话:(853) 2888 2088

传真:(853) 2875 5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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