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排〉投資協議》投資爭端調解協助之申請 - 申請

如何辦理

辨理時限

自爭端投資者首次知悉,或本應首次知悉聲稱的違反以及該投資者或其涵蓋投資因此而遭致損失或損害之日起,未超過三年期限。但因不可抗力導致的延誤,不計入前述三年期間內。

 

辦理手續及所需文件

  1. 填寫“投資爭端調解協助意向書”及“投資爭端調解意向書-附件”,以及提供適格投資者的證據及至少1個月前向爭端一方要求友好協商的證明文件;
  2. 親臨經濟及科技發展局或電郵(info@cepa.gov.mo)提交 “投資爭端調解協助意向書”及附同文件;
  3. 經濟及科技發展局把文件送達至所涉投資爭端部門/機構以及內地投資者選定的調解機構。

服務辦理地點及時間

親臨辦理

經濟及科技發展局–經濟合作處

地址:澳門南灣羅保博士街 1 – 3號國際銀行大廈 2樓

辦公時間:
週一至週四,上午 9時至 1時,下午 2時 30分至 5時 45分
週五,上午 9時至 1時,下午 2時 30分至 5時 30分


費用

免費


審批所需時間

10 個工作日

附註:上述期限指齊備文件遞交至執行單位後起計算,不包括遞交文件當天;例外情況除外。


相關規範或要求

具體申請程序及注意事項請參閱︰
投資爭端調解機制
經濟及科技發展局提供投資爭端調解協助之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