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權及相關權利集體管理機構登記 - 強制性通知

如何辦理

辦理手續及所需文件

下列事實,必須在核准或訂定後的30日內,强制性通知經濟及科技發展局:

  • 章程的更改
  • 有關機構組成的更改
  • 被代理人名單的更改
  • 與其他同類型實體、代表使用者的實體或無線電廣播機構訂立的協議
  1. 親臨辦理:
    1. 申請人或權利人須以中文或葡文填妥“遞交著作權及相關權利集體管理機構強制性通知表格”(可於辦理地點索取或於網頁下載
      • 申請須以法人的名義提出;
      • 表格簽署後,簽名確認可在辦理地點出示具簽名式樣之身份證明文件正本辦理,如果申請人為在澳門特別行政區設立的社團,應同時出示有效的社團證明書(須顯示在身份證明局存有紀錄以及領導架構的組成)。
    2. 將表格連同證明文件,向經濟及科技發展局綜合接待中心(2樓)的工業產權註冊申請櫃檯遞交。

必須遞交文件

  1. 已填妥的“遞交著作權及相關權利集體管理機構強制性通知表格”(可於辦理地點索取或於網頁下載)。
  2. 證明文件。

視乎情況而應補充的文件

  1. 由被委託人辦理:
    • 授權書(須經適當認證並確認授權人身份及行使該授權的權力)。
  2. 對於以非澳門特區正式語文作出的授權書、證書或其他文件:
    • 經適當認證/證明之本特區任一正式語文(中文或葡文)的譯本;
    • 翻譯證明書需繳納印花稅,按每版計澳門元 5元,同時每份證明書另加澳門元 10元。

服務辦理地點及時間

親臨辦理

經濟及科技發展局 – 綜合接待中心

地址:澳門南灣羅保博士街 1 – 3號 2樓

辦公時間:
週一至週四,上午 9時至 1時,下午 2時 30分至 5時 45分
週五,上午 9時至 1時,下午 2時 30分至 5時 30分


費用

免費


審批所需時間

無須審批。


備註/申請須知

文件參考範本:

  1. 授權書
  2. 其他文件請瀏覽經濟及科技發展局網頁“知識產權 – 申請須知”頁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