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Application Eligibility
對象:
欲在工業樓宇內實施工業場所之設立、擴充、遷移及增加次要活動的人士。
簡介:
指在工業樓宇內從事屬第11/99/M號法令第21及22條規定之特別活動。
包括:如欲從事之活動涉及電腦程序、錄音製品或錄像製品之複製品之製造;或申請之活動是具嚴重風險性,或須在同一工業單位內使用及貯存數量超出安全限制之易燃或爆炸物質;或申請之活動涉及製藥或涉及使用來自動物原料製造農牧食品之活動;或所涉及之活動是須在同一工業單位內使用及貯存數量超出安全限制並列於本法令之表II及表III內之危險物質。
2. Application Approach
當事人不須親自辦理。
3. Required Documents
1. 已填妥的格式B(有關表格可向經濟局免費索取或於經濟局網頁 http://www.economia.gov.mo下載);
2. 如屬個人企業主,身份證明文件影印本;
3. 如屬公司,商業及動產登記局之註冊證明,又或公司設立之公證書影印本或指明公佈有關公司組織章程之《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
4. 工業場所及工業單位行政管理機關成員、領導人、經理及其他負責人的身份證明文件影印本;
5. 業場所之物業登記證明或租賃合同影印本;
6. 土地工務運輸局對運作地點所在的樓宇發出的使用准照影印本或有關單位的佔用准照影印本;
7. 土地工務運輸局發出的單位平面圖則或其認可影印本一式四份;
8. 生產流程圖;
9. 設備之說明(機器或儀器等設備);
10. 場所之佈局圖。
附註:爲確保應有之時效,以上6及7項文件之遞交,申辦時可以有關部門發出之收據暫代,但有關人士在領取有關文件後須即時以其正本補交經濟局。
如有需要可於申請時一併遞交的補充文件:
- 如工業單位曾進行更改工程,遞交獲土地工務運輸局核准更改工程計劃的證明文件;
- 消防圖則一式兩份;
- 如屬食品廠,供水及排水圖則一式兩份。
4. Charges (or Taxes)
豁免收費。
5. Time Needed
以交齊文件日計約30個工作日。
6. Legislations
- 核准澳門行業分類第一修訂版 – 第55/97/M號法令〔B.O. 49( I ),09/12/1997〕
- 重新制定發出工業執照之法律制度——廢止十一月九日第95/85/M號法令;六月十三日第49/85/M號法令第二條、第十四條及第十五條;一九八五年十二月七日第四十九期《政府公報》刊登之經濟司之通告及三月七日第21/GM/88號批示 – 第11/99/M號法令〔B.O. 12( I ),22/03/1999〕